作者:倪嘉德。本文為學生會章程修正草案之總說明。
為確立本校學生自治各項制度之綱要性原則及法源依據,爰提出本草案。
本校學生自治風氣有別於他校,學生與校方之間未存在具影響性之溝通障礙,單一學生之意見陳述即可作為校方日後修正各項辦法或改善校園設施之參考依據,看似學生自治風氣不彰,此實乃本校學生自治之面貌與他校之重大差異處,然而,對於綜合性議案,或是議案之深入探討,學生意見即不能有效統整而淪於泛泛之談,對於本校全體事務之改善回應也僅止於單方陳述,甚至於抉擇本校未來願景與發展方向之校務會議,數年來學生代表席次亦只有極低之代表出席率,為落實大學自治之缺憾。
本校近年躋身頂尖大學之列,學生對於各種大學自治事務亦應予以關注,本校具頂尖大學之名,亦當充實身為頂尖大學之各項要素,重視各學部之教育需要而不僅偏重其一,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謂:「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吾人於大學就讀,應自覺己身所需,請求校方開辦可增進教育效果之事,校方亦應積極施行其事乃不失大學教育此重要面向,對上開之學生代表席次之規定,應議定完善之推派辦法。
本草案參考教育部公佈之各大學常見學生自治組織體系,擬變更目前拆分體系確立為「二權分立」,「學生會」不再只是行政機關的代名詞,而是整體學生自治組織的統稱,意即,凡屬於學生自治組織之團體與事務,皆受大學法保障;確立會務運作的計畫原則、責任原則、自由裁量原則;確立會長的否決權;確立執行委員會為學生會之施政計畫單位,會長為本會及執委會之代表與主席;確立議員的自由委任、性別保障席次、社團補充席次、研究生補充席次、每屆半數改選制、議員議事與行事規範原則;確立本會會產之公庫設立、保管、運用,及其綱要;確立預算與決算制度、專款專用、會費數額與收取方式之決策;確立資訊公開原則,學生會應當主動且適時公開應公開之資訊,議會於開會期間除秘密會議之外允許旁聽。
本草案認為,出任學生自治組織之要員,應對學生自治與民主法治有所認識,並善盡職責,學生會得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各項學生自治活動,包括選舉時期之學生自治說明活動,或舉辦各種型式之學生自治研習活動等,並擬定「競選」會長需要的資歷、「當選」議員之要件、確立宣誓就職制度;本草案採取代議士之自由委任學說,代議士一經當選立即脫離原選區之束縛,意即,凡於議場內所作考量皆應以本校全體之福祉與長遠發展價值為判斷依歸,並且議員一經當選,應立即放棄原有於學生會行政部門之職務。
關於作者: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現任學生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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